增值稅是最為常見的一個稅種,它的稅率一般是13%,9%,6%,它的計算公式為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代扣代繳增值稅的會計分錄應該怎樣做呢,小編的這篇關于代扣代繳增值稅的會計分錄是什么呢的文章希望可以幫助大家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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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費用時:
借:成本或者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增值稅
交稅時:
借: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
第十二條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二)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三)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fā)生的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3.不需要代購代繳增值稅的情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現將營改增試點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fā)生的下列行為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
(二)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jiān)理服務;
(三)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四)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4.上海稅務局曾就《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三條做過解讀:
本條是對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的具體規(guī)定,采取排除法明確了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的三種情形,具體如下: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fā)生的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例如:境外單位向境內單位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
(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例如:境外單位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小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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