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財務人員是每個月對于發(fā)工資是必須做的工作,在年底發(fā)放工資和匯算清繳的一起做的,那么12月的工資在1月發(fā)放時個稅匯算清繳時包含12月份工資嗎,12月的工資一月發(fā)放,在發(fā)放一月份的工資時是需要跟著繳納個稅的,還有更多的內容,一起來看看下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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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預扣或者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
前款所稱支付,包括現(xiàn)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主席令第九號)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綜上規(guī)定可知,2019年12月的工資在2020年1月份發(fā)放,應在2020年1月份支付工資時預扣個稅,在2020年2月份15日內申報和代繳個稅。
因此,明年個稅匯算清繳匯算的是2019年1月-12月份代扣的個稅,因此不包含2020年1月份發(fā)放的2019年12月的工資。
在每年的年底時在發(fā)放工資的同時也是需要把個稅一起帶著扣繳的,對此12月的工資在1月發(fā)放時個稅匯算清繳時包含12月份工資嗎,在還有不是有很了解的,可以點擊下方咨詢我們的在線答疑老師,如果還需要了解更多關于會計實操處理的資料的小伙伴們可以點擊文章最下方掃碼加入實操交流群吧,里面有海量的匯算清繳資料免費領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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