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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財稅地字[1986]第8號)的規(guī)定: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這里“建成”的概念可理解為通過“在建工程”科目結轉為“固定資產”科目,或者實際投入使用。
2.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yè)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xù)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xù)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從使用或出租、出借的當月起,繳納房產稅。
3.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臨時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后,施工企業(yè)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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