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文件的內容,可以知道個體工商戶可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暫緩繳納當期的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詳細的延緩期限,很多小伙伴不是很清楚,以下文章內容有詳細的說明,來仔細看看小型微利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所得稅的最新規(guī)定是什么吧?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文件的內容,可以知道個體工商戶可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暫緩繳納當期的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詳細的延緩期限,很多小伙伴不是很清楚,以下文章內容有詳細的說明,來仔細看看小型微利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所得稅的最新規(guī)定是什么吧?
★小型微利企業(yè)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yè)所得稅,稅款延緩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一并繳納。那么具體享受條件是什么呢?
延緩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和小型微利企業(yè)所得稅普惠性減免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業(yè)條件是相同的。即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yè),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yè)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yè)。并且,無論實行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yè),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業(yè)條件,均可以享受企業(yè)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 據了解,為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便利納稅人操作,小型微利企業(yè)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采用“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的辦理方式。企業(yè)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yè)的條件,自行計算延緩繳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yè)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享受延緩繳納政策。如果有企業(yè)自愿放棄享受延緩繳納政策,希望正常繳納稅款,預繳申報時在申報表中“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yè)延緩繳納所得稅額”行次填寫“0”,并簡要填寫原因說明后,即可正常辦理繳稅。
個體工商戶可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暫緩繳納當期的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在享受范圍方面,實行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均可在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申報期內,對按規(guī)定應當繳納的當期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享受延緩繳納政策。5月1日至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發(fā)布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符合公告規(guī)定可以緩繳的稅款,可申請退還,一并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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