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銷售貨物又提供勞務的可能是混合銷售或者兼營銷售,但是如果涉及服務和銷售的行為是一個項目的話,那么就是混合銷售,那么服務和貨物一起銷售是否從高稅率?具體的內容,小編今天在文章內已經(jīng)進行了具體的整理,有興趣的朋友,快來和小編一起閱讀文章吧!
納稅人銷售貨物又提供勞務的可能是混合銷售或者兼營銷售,但是如果涉及服務和銷售的行為是一個項目的話,那么就是混合銷售,那么服務和貨物一起銷售是否從高稅率?具體的內容,小編今天在文章內已經(jīng)進行了具體的整理,有興趣的朋友,快來和小編一起閱讀文章吧!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除另有規(guī)定執(zhí)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依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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