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11月2日發(fā)布了關于嚴格按照5000元費用減除標準執(zhí)行稅收政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1號;近期,有納稅人反映,部分扣繳單位在10月份發(fā)放工資薪金時沒有按照5000元/月費用減除標準扣除計稅。為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讓納稅人全面及時享受個人所得稅改革紅利,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嚴格按照5000元費用減除標準執(zhí)行稅收政策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1號
近期,有納稅人反映,部分扣繳單位在10月份發(fā)放工資薪金時沒有按照5000元/月費用減除標準扣除計稅。為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讓納稅人全面及時享受個人所得稅改革紅利,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guī)定,納稅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當適用5000元/月的費用減除標準。對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繳義務人要嚴格按照5000元/月費用減除標準代扣代繳稅款,確保納稅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稅改紅利。
二、對于納稅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如果扣繳義務人辦理申報時將“稅款所屬月份”誤選為“2018年9月”,導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減除費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多繳的稅款。
三、對于扣繳單位在今年10月1日(含)后發(fā)放工資薪金時,沒有按照5000元費用減除標準扣除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投訴,稅務機關應當及時核實,并向扣繳單位做好宣傳輔導,盡快給予解決,切實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
投訴電話:12366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1月2日
來源:稅務總局官方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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