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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視同銷售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判斷

發(fā)布時間:2020-09-02 11:00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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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視同銷售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判斷怎么做?關于這個問題,小編在下文為大家做了詳細的介紹,有興趣的朋友,可以根據小編的整理,進行一個具體的學習與了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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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納稅人發(fā)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關于服務視同銷售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判斷,小編在上文為大家做了具體的分享,希望可以給大家?guī)硪恍椭桶l(fā)現。若是大家對這個問題,還有疑問,可以點擊咨詢會計教練的在線答疑老師,為您進行答疑解惑!還可以留言免費領取會計學習資料和試聽課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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