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代銷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如何判斷?關于這個問題,小編在下文做了具體的分享,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跟小編一起閱讀下文,做一個具體的了解與學習,或許會給您的工作和學習帶來一些幫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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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企業(yè)在委托代銷貨物的過程中,無代銷清單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的確定:
(一)納稅人以代銷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
(二)對于發(fā)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xiàn),一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發(fā)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政策依據:
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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