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留抵稅額很多會計小伙伴都不太理解,有關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的確定和計算公式,小編在本文中有詳細的整理,希望大家閱讀后可以更好地理解有關留抵稅額的會計核算方法。不懂的地方可以隨時咨詢我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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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第九條規(guī)定,納稅人在辦理留抵退稅期間發(fā)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1、因納稅申報、稽查查補和評估調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稅額發(fā)生變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2、納稅人在同一申報期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或者在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時存在尚未經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的,應待稅務機關核準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扣減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后的余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是指稅務機關當期已核準,但納稅人尚未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第15欄“免、抵、退應退稅額”中填報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
3、納稅人既有增值稅欠稅,又有期末留抵稅額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后的余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案例:某企業(yè)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50萬元,4月-9月的留抵稅額分別為60、55、80、70、90和100萬元,4月-9月全部憑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進項。
解答:由于納稅人連續(xù)6個月都有增量留抵稅額,且9月增量留抵稅額為50萬元。如果該企業(yè)也同時滿足其他四項退稅條件,則在10月份納稅申報期時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30萬元(50*100%*60%)。如果該企業(yè)10月收到了30萬元退稅款,則該企業(yè)10月的留抵稅額就應從100萬元調減為70萬元(100-30=70)。此后,納稅人可將10月份作為起始月,再往后連續(xù)計算6個月來看增量留抵稅額的情況,如再次滿足退稅條件,可繼續(xù)按規(guī)定申請留抵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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