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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憑證發(fā)票該如何處理

發(fā)布時間:2020-07-15 16:25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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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憑證發(fā)票該如何處理?異常憑證發(fā)票不可以進行進項稅抵扣,如果納稅人對認定的異常憑證有異議可以進行核實申請,確認無誤后可以正常抵扣。更多具體內容小編在下文做了具體的整理與分析,希望文章內容可以給各位朋友帶來一些幫助和啟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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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應按照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尚未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除另有規(guī)定外,一律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二)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者已申報但尚未辦理出口退稅的,除另有規(guī)定外,暫不允許辦理出口退稅。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應根據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guī)定對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對應的已退稅款追回。

納稅人因騙取出口退稅停止出口退(免)稅期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消費稅納稅人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為原料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尚未申報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的,沖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當期不足沖減的應當補繳稅款。

(四)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且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辦理出口退稅或抵扣消費稅的,可以自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出口退稅或消費稅抵扣相關規(guī)定的,可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追回已退稅款、沖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等處理。納稅人逾期未提出核實申請的,應于期滿后按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作相關處理。

(五)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有異議,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guī)定的,納稅人可繼續(xù)申報抵扣或者重新申報出口退稅;符合消費稅抵扣規(guī)定且已繳納消費稅稅款的,納稅人可繼續(xù)申報抵扣消費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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