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為大家整理介紹“貸款損失準備的稅會處理及申報表填寫(案例解析)”,關于貸款損失準備的稅會處理及申報表填寫填寫問題,小編在下文做了具體的整理與介紹,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跟小編一起閱讀下文,多做學習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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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銀行2017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余額為3500萬元,2018年發(fā)生貸款損失3700萬元,年末貸款余額為300000萬元。
解析:
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1303 貸款)
資產負債表日,確定貸款發(fā)生減值的:
借:資產減值損失 32000000
貸:貸款損失準備 32000000
對于確實無法收回的貸款,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作為呆賬予以轉銷:
借:貸款損失準備 37000000
貸:貸款(已減值) 37000000
如有已確認并轉銷的貸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轉銷的已減值貸款余額:
借:貸款(已減值)
貸:貸款損失準備
按實際收到的金額:
借: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
貸:貸款(已減值)
資產減值損失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yè)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規(guī)定,金融企業(yè)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yè)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甲銀行可以稅前扣除的準備金支出金額為3000-3500=-50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0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 第第一項規(guī)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yè)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該案例實際發(fā)生損失3700萬,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3700萬元。
本例合計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3200萬元。
也可以這樣理解:先把當年發(fā)生的貸款損失3700萬元沖減上年末的準備金余額3500萬元,因為準備金余額被全部沖完了,所以余額為零,這時候按照公式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計算=300000*1%-0=3000萬元,要調減應納稅所得額3000萬元,同時將貸款損失3700萬沖減上年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3500萬后余200萬元,計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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