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yè)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中技術轉讓收入計算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為加強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yè)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中技術轉讓收入計算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是指轉讓方為使受讓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實現(xiàn)產業(yè)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產生的收入,并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與該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
(二)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與該技術轉讓項目收入一并收取價款。
二、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進行企業(yè)所得稅處理的相關業(yè)務,不作納稅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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