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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和員工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如何列支及會計分錄

發(fā)布時間:2020-06-04 10:51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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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和員工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如何列支及會計分錄?很多會計小伙伴們對社會保險的會計分錄跟感興趣,下面小編總結了以下關于企業(yè)和員工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如何列支及會計分錄,相應介紹了應付職工薪酬的相關內容,希望可以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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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二條規(guī)定,《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 “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yè)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實際發(fā)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yè)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yǎng)老保險費、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yè),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yè)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2006)》第二條規(guī)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yè)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職工薪酬包括:

(一)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二)職工福利費;

(三)醫(yī)療保險費、養(yǎng)老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四)住房公積金;

(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六)非貨幣性福利;

(七)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

(八)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企業(yè)和員工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如何列支及會計分錄

第四條規(guī)定,企業(yè)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二)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損益。

根據上述規(guī)定,企業(yè)支付的社會保險費與職工工資屬于“應付職工薪酬”下兩個不同的二級明細。

比如2012年7月,財務部出納張明應發(fā)工資 3000元,社會保險假定單位應承擔并支付部分為1300元,自己應承擔部分為660元。工資單顯示,張明當月應發(fā)工資3000元,代扣保險660元,實發(fā)2340元。

會計處理如下:

1、發(fā)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工資       3000

貸:現金              2340

其他應付款——代扣社會保險   660

2、單位向社保部門統(tǒng)一支付保險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  1300

其他應付款——代扣社會保險    660

貸:銀行存款           1960

3、月末,分配應付職工薪酬余額:

借:管理費用——工資       3000

管理費用——社會保險費      13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3000

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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