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賬務處理怎么做?關于這個問題,小編做了下面的整理分析,如果您有興趣的話,可以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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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規(guī)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fā)票時,應在增值稅發(fā)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
增值稅發(fā)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而對于保險公司代扣代繳車船稅的會計核算,可以參考以下案例:
一公司2018年4月份在辦理5輛小轎車交通強制保險過程中,收到了保險機構開具的車船稅代扣代繳憑證,憑證上注明金額為1200元,則會計處理為:
借:現(xiàn)金 1200
貸: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1200
借:經(jīng)費支出--基本支出--辦公費 1200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1年第75號)文件的規(guī)定:"對納稅人通過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方式繳納車船稅后需要另外開具完稅憑證的,由保險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在辦理完稅憑證時,稅務機關應根據(jù)納稅人所持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保險單,開具《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并在保險單上注明'完稅憑證已開具'字樣.《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的第一聯(lián)(存根)和保險單復印件由稅務機關留存?zhèn)洳?第二聯(lián)(收據(jù))由納稅人收執(zhí),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的完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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