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里的股東資格認定有兩種,第一是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名冊行使股東權利,第二是公司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如果發(fā)生變更就辦理變更登記,關于股東資格等情況可以看看中級會計《經濟法》中的股東資格怎么認定文章內容。
(一)股東資格的認定
1.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2.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名義股東和實際出資人
在實踐中,某些公司投資人由于種種原因,不愿意以自己的真實身份參與公司,但又希望通過投資享受公司經營收益,則與他人簽訂協(xié)議約定,將他人的名字登記于股東名冊上,使其成為公司形式意義上的股東,自己則在幕后實際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在這種情況下,該投資人即是實際股東,登記于股東名冊的人則為名義股東。對于名義股東與實際投資人在股權認定及投資權益的歸屬問題,《公司法》司法解釋
(三)冒名股東與被冒用人
1.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2.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一股二賣
1.股權轉讓后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如果受讓方構成善意取得,受讓方可以取得股權,否則,原股東處分股權的行為無效。
2.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股東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文中在講述股東資格的時候還講了名義股東和實際出資人、冒名股東與被冒用人、一股二賣等等,這些都是幫助大家理解股東資格的內容,看完中級會計《經濟法》中的股東資格怎么認定之后,對此內容還有什么不懂的可以點擊上方的卡片領取資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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