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繳出資的時間就按股東繳納的時間填寫,但要是一直沒有繳納出資額,最后在填寫工商年報的時候應該在實繳金額上寫0,實繳時間是12月31日。關于實繳出資時間和實繳金額的填寫可以看看這篇工商年報實繳出資時間怎么填的文章,里面詳細的講述了實繳金額的情況。
根據(jù)新修訂的《公司法》及相關規(guī)定,對“注冊資本”的登記管理由“實收登記制度”調整為“認繳登記制度”,即注冊資本的實收沒有期限,認繳最低限額沒有限制,不再需要驗資報告。
實際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為已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有各股東認繳和繳納的供款信息記錄,為截至年度報告年度12月31日的累計數(shù)額。股東未繳納出資的,實繳金額為0,實繳時間為12月31日。實收資本是指企業(yè)成立后股東累計繳納的注冊資本。數(shù)據(jù)可根據(jù)股東出具的驗資報告金額填寫。在章程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填寫的,可以不予填寫。
工商年報中認繳出資的時間為公司章程出臺日期,實際繳納出資的時間為實際繳納出資的時間。認購時間為注冊資本認購時間,實收時間為注冊資本實收時間。公司章程中應當載明認繳的出資額。公司章程以前實行“有償?shù)怯浿贫取保⒁?guī)定出資額。
(一) 不規(guī)定實繳時間,不代表可以不實繳
根據(jù)《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chǎn)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chǎn)權的轉移手續(xù)。”由此可見股東仍有按照其約定實繳出資的義務。
(二) 未實繳期間不代表不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內責任
根據(jù)《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股東不按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p>
2、對外責任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fā)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上文講了實繳金額怎么填報,還寫了沒有實繳時間不代表不實繳,沒有實繳期間也是需要承擔對應的責任,看完工商年報實繳出資時間怎么填的內容之后,是不是對實繳出資的時間和填寫有了更清晰的認知,要是先了解相關的內容可以點擊上方的卡片領取資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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