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老項目”備案實操及風險提示有哪些,相關的項目主要包括:房地產老項目、建筑工程老項目、不動產租賃業(yè)和非房產開發(fā)企業(yè)轉讓房產。更為詳細的實操要點和風險提示,大家可以閱讀下面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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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營改增”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的“老項目”,除了房地產、建筑業(yè)外中的老項目外,還包括不動產租賃、非房地產企業(yè)轉讓房產,尤其對建筑業(yè)、房地產企業(yè)進入中后期的“老項目”,應積極正確簡易征收,以有效降低稅負。
(一)房地產企業(yè),房地產老項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2)《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二)建筑企業(yè),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三)不動產租賃業(yè):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四)非房產開發(fā)企業(yè)轉讓房產: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目前,政策層面雖作出了上述的規(guī)定,實操中還會面臨一些實際的難題,比如,面對合同法、物權法、稅法背景下不動產產權交割的復雜形態(tài),在第(三)、(四)中“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如何界定“取得”的時點,還需要進一步細化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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