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yè)銀行中有很多是以物抵債的相關方式之一,但是有很多的不良資產都是需要納稅的,這個時候就需要大家全面的了解這些不良資產的相關內容了,這些也是我們在工作的過程中接觸到的比較多的重要內容,那么為了大家能夠更加全面的了解關于不想資產納稅的相關內容,小編就來為大家整理一些關于銀行清收不良資產稅務的相關內容。
商業(yè)銀行中有很多是以物抵債的相關方式之一,但是有很多的不良資產都是需要納稅的,這個時候就需要大家全面的了解這些不良資產的相關內容了,這些也是我們在工作的過程中接觸到的比較多的重要內容,那么為了大家能夠更加全面的了解關于不想資產納稅的相關內容,小編就來為大家整理一些關于銀行清收不良資產稅務的相關內容。
提問: 銀行處置以物抵債物品后,取得變現(xiàn)收入是否需繳增值稅?如果需繳,怎么計算及如何繳納?
回答:不需要納稅,因為銀行本身不是增值稅的納稅主體。
法律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yè)稅。”
因此,銀行處置以物抵債物品取得變現(xiàn)收入應當繳增值稅,銀行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和處置以物抵債物品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處置以物抵債物品一并征收增值稅。對銀行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應納稅額的計算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按其處置以物抵債物品取得變現(xiàn)收入的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繳納隨增值稅附征的附加稅。
在抵債資產的接收、處置環(huán)節(jié),涉及諸多法律問題,如處理不當,容易引發(fā)法律糾紛。為充分發(fā)揮以物抵債對加快處置不良貸款的重要作用,商業(yè)銀行應進一步加強以物抵債法律分析,依法規(guī)范接收和處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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