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測試是指用于評價內部控制在防止或發(fā)現并糾正認定層次重大錯報方面的運行有效性的審計程序。如果被審計單位的控制環(huán)境良好時,審計人員需要進行控制測試,并且通常鼓勵在期中實施控制測試。那么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期中獲取審計證據的內容,下面就隨小編來看看吧!
控制測試是指用于評價內部控制在防止或發(fā)現并糾正認定層次重大錯報方面的運行有效性的審計程序。如果被審計單位的控制環(huán)境良好時,審計人員需要進行控制測試,并且通常鼓勵在期中實施控制測試。那么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期中獲取審計證據的內容,下面就隨小編來看看吧!
如果已獲取有關控制在期中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并擬利用該證據,審計人員需要獲取這些控制在剩余期間發(fā)生重大變化的審計證據。
如果被審計單位的控制在剩余期間沒有發(fā)生變化,審計人員可能決定信賴期中獲取的審計證據;如果這些控制在剩余期間發(fā)生了變化,如被審計單位的ERP系統在剩余期間進行了調整,那么審計人員需要了解并測試控制的變化對期中審計證據的影響。
在期末,審計人員應當考慮針對剩余期間還需獲取的補充審計證據,在獲取補充審計證據時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1.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重要程度。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影響越大,需要獲取的補充審計證據就越多。
2.在期中測試的特定控制以及自期中后發(fā)生的重大變動。比如,甲公司有一套專門定制的信息系統,在審計人員期中測試后,由于甲公司新增了一項業(yè)務,對信息系統進行了更新,那么在期末,審計人員需要對該信息系統獲取更多的補充審計證據。
3.在期中對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獲取的審計證據的程度。如果在期中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充分有效的,那么在期末獲取的補充審計證據就可以適當減少。
4.剩余期間的長度。剩余期間越長,需要獲取的補充審計證據越多。比如,在10月進行控制測試就比在11月進行控制測試獲取的補充審計證據要多一些。
5.在信賴控制的基礎上擬減少進一步實質性程序的范圍。審計人員對控制的擬信賴程度越高,需要獲取的補充審計證據越多。
6.控制環(huán)境。被審計單位的控制環(huán)境越薄弱,需要獲取的補充審計證據越多,因為控制環(huán)境的薄弱很可能導致期中獲取的審計證據無法利用。
綜上所述,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期中獲取審計證據的內容就到這里了,在控制測試程序中,如果在期中獲取了審計證據,在期末需要考慮期中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發(fā)生了重大變化,在剩余期間還需獲取哪些補充審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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