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楠| 官方答疑老師
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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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一般納稅人銷售報廢車輛,符合條件時可以按 3% 征收率減按 2% 簡易計稅1。相關依據(jù)如下1: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 號)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 4% 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 號)將上述 “按照簡易辦法依照 4% 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調整為 “按照簡易辦法依照 3% 征收率減按 2% 征收增值稅。”
所以,若一般納稅人銷售的報廢車輛屬于上述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就可以適用簡易辦法依照 3% 征收率減按 2% 征收增值稅政策。但如果該車輛在購進時已抵扣進項稅額,或者不符合上述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此外,如果一般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 3% 征收率減按 2% 征收增值稅,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如果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 3% 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則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