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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籌:小稅種-契稅)大華公司出售辦公樓及其附屬設施。稅務籌劃為:將辦公樓與其附屬設施,分別與賣家簽訂銷售合同,這兩個不是單獨計價嗎?既然分開了,不就是單獨計價嗎?

王今豪

于2025-03-18  16:46發(fā)布126人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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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華公司將辦公樓與其附屬設施分別與賣家簽訂銷售合同,通常是可以實現(xiàn)單獨計價的。

 

從稅務角度來看,這種分別簽訂合同、單獨計價的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優(yōu)勢:

 

  • 土地增值稅:計算土地增值稅時,辦公樓和附屬設施分開計價,可能使增值額的計算更為準確,避免因合并計價導致整體增值率上升,從而有可能降低土地增值稅的稅負。因為土地增值稅實行超率累進稅率,增值率不同,適用的稅率也不同。
  • 房產稅:對于購買方而言,如果后續(xù)涉及房產稅的繳納,單獨計價可以更準確地確定房產原值,避免將附屬設施的價值不合理地計入房產原值,從而減少房產稅的計稅基礎。
  • 印花稅:印花稅是按照合同金額計算繳納的,分別簽訂合同可以將辦公樓和附屬設施的交易金額分別核算,按照各自的合同金額計算印花稅,與合并簽訂合同相比,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降低印花稅的稅負。

 

不過,要確保這種稅務籌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 合理定價:單獨計價應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價格要符合市場公允價值。否則,稅務機關有權進行納稅調整。
  • 合同條款清晰:合同中應明確約定辦公樓和附屬設施的具體內容、價格、交付時間等條款,避免產生歧義或糾紛。
  • 會計核算準確:在財務處理上,要分別對辦公樓和附屬設施的銷售收入、成本等進行準確核算,以支持稅務申報和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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